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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1-03 01:14:53 | 作者: 贝博下载二维码图片

  原标题:第二批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2021年5月至10月,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在全省联合组织并且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在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违法犯罪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强化和巩固整治成效,决定继续开展百日攻坚,将专项行动延长至2022年1月份,并督促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内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情况和第三方运维服务情况做全面排查整治。

  截至2021年11月,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25699人次,排查企业9169家次,发现并督促整改各类环境问题1491个,查处环境违法案件154起,累计罚款2049.6万元,移送公安机关并立案42起,抓捕嫌疑犯38人,检察机关已起诉案件3起,严厉打击了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切实形成高压严打态势。为形成有效震慑,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整理汇总了10个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违法犯罪查处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2021年9月26日,赣州市龙南生态环境局会同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对赣州龙南县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有一根约20米的绿色软管将自来水接入污水处理站沉淀池边上的均质池内,处理后的废水经均质池排入在线监控采样池,后经总排口外排。该公司通过稀释排放生产废水,干扰在线监测设施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属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

  该公司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赣州市龙南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并处罚款30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已将该案件移送龙南县公安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1年9月24日,九江市永修生态环境局会同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对九江永修县星火工业园内某公司开展烟气自动监控设施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显示烟尘浓度折算值为25.67mg/m³,但启动红外感光装置(调至W挡位),显示烟尘浓度折算值为89.86mg/m³,并持续升高至200mg/m³左右,关闭红外感光装置(调至Z挡位),烟尘浓度降至21.50mg/m³(应显示为0),再次开启红外感光装置,烟尘浓度升至215.07mg/m³。之后,永修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公司对该公司外排烟气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烟尘折算浓度493mg/m³,超过排放标准(80mg/m³)。该公司和其烟气自动监测运维单位任由烟尘红外感光装置处于不正常运作时的状态,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

  该公司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九江市永修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该公司及其烟气自动监测运维单位分别处罚款10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已将该公司1名环保负责人及其烟气自动监测运维单位2名运维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1年10月13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向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通报了景德镇乐平市某建陶有限公司有几率存在粉尘严重超标问题,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做了执法监测和现场检查。10月14日,该公司发现脱硫塔设施出现故障,造成该时段烟气在线数据中二氧化硫超标,随后紧急向景德镇市乐平生态环境局报告拟采取停产措施对脱硫塔设施开展维修工作,但经过调取生产线日凌晨,该公司仍保持正常生产,未按照报告内容做停产,期间生产设备正常运作,但在线监控设施却未记录烟气排放状况,查看在线数据发现上传至监控平台的监测数据均为0,涉嫌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该公司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已将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对涉案当事人行政拘留5日。

  2021年9月27日下午,赣州市定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工作组对某公司做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参数设置与备案的参数设置表不符,备案的参数设置表中空气过剩系数为1.7、含氧量为0-25,但于2021年5月26日在线监控设备空气过剩系数被修改为3.5、基准氧含量被修改为15(该设备和行业基准氧含量应为9),而且在线监控设备进气管安装了过滤棉,过滤棉积水严重,影响外排污染物真实浓度数据,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

  该公司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赣州市定南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将该案件移送定南县公安局,已对该案涉事直接负责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案例5:抚州金溪某公司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不正常的情况不报告案

  2021年3月10日,抚州市金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抚州市金溪县工业园区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RTO废气处理设施VOCs在线监测数据异常。经调查,该公司VOCs在线日联系第三方运维公司工作人员做维修,运维人员告知该公司要换掉零配件便离开,3月9日第三方运维公司工作人员将设备返厂维修。2021年3月2日至3月9日期间该公司未向抚州市金溪生态环境局报备VOCs在线监测数据异常及返厂维修情况,直至2021年3月11日上午,才将该情况向抚州市金溪生态环境局报告。该公司RTO废气处理设施VOCs在线监测数据长时间异常,未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涉嫌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不正常的情况不报告。

  该公司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抚州市金溪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2.1万元。

  2021年7月22日,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分宜生态环境局报告分宜县某公司废水进水口和出水口在线监测设备氨氮浓度相对误差超出国家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许可标准限值问题线索,对该公司做现场检查核实,发现该公司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对进、出水在线监控设备做有效维护,致使进水口和出水口在线监测设备氨氮数据偏差超出最限值,第三方比对监测报告数据显示氨氮分析仪氨氮浓度相对误差最高值分别为-25.6%和-16.3%,同时发现了废水出口总氮分析仪长时间(6月1日-7月19日)频繁报警、故障频发,涉嫌未保证废水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该公司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新余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2021年9月7日,九江市武宁生态环境局对武宁县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自动监测设备仍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依照颁发给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规定,2020年1月31日前,该公司须完成废水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期间,九江市武宁生态环境局多次督促该公司加快联网进度,但迟迟未落实到位。

  该公司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九江市武宁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万元。

  2021年9月25日,赣州市崇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崇义县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总排口氨氮在线监控设备使用的标样均超过有效期,且监测电极探头表面有大量黑褐色附着物,现场使用8mg/L标样对仪器进行标定,结果显示为5.464mg/L,使用该企业氨氮废水在线mg/L标样对仪器进行标定,结果显示为5.568mg/L,两次检测数值均严重偏低。另外,该公司废水总排口COD废水在线监控设备使用的试剂超过有效期2月以上,取样器有锈蚀和结晶沉积现象,现场使用70mg/L标样进行标定,结果显示为42.75mg/L,检测数值严重偏低。涉嫌未保证废水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该公司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赣州市崇义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2021年9月7日下午,九江市德安生态环境局对德安县某砖厂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厂的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温度、流速及粉尘数据已连续几天保持不变。之后执法人员对烟气在线监测设备采样口检查时,发现烟气采样仪的红外光源和温压流机已坏。9月8日上午,九江市德安生态环境局再次对该厂在线监控设备做查看,其烟气温度、流速及粉尘数值仍无变化,随后执法人员与第三方采样人员对采样口的烟气进行比对监测,《检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粉尘在线监测设备数据与实际检验测试数据偏差较大,涉嫌未保证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该公司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九江市德安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2.1万元。

  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反馈的修水县某陶瓷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不正常问题线索,九江市修水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9月24日对该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做反复核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一期烟气自动监测设备联网但未验收、二期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未联网也未验收、辊道窑炉尾气脱硫塔和喷雾干燥塔无氮氧化物转换器等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涉嫌未保证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该公司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九江市修水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